当前位置: 当前位置:首页 > 工作园地> > 妇儿维权

面对子女的“冒犯”,老年父母该如何处理

市妇联 发布日期:2022-05-10 09:20:39 浏览次数:

为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立法律意识,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,连云港市妇联联合市法院、市检察院、律师事务所等开设“莲姐”说法专栏,重点关注婚姻家庭、子女教育、未成年人保护等与妇女群众家庭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,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,采用通俗生动、易学易懂的语言,抽丝剥茧,梳理案件脉络,层层解析,理清法律权责,解答妇女群众疑惑,普及法律知识。

微信图片_20220428161303.png

“莲姐”是连云港市妇女儿童维权形象代言人,她们是一群致力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……“莲姐”的名字既寓意着连云港的“连”,也代表着妇联的“联”!今后的日子,小莲姐姐将带领大家一起学法,为港城妇女儿童和万千家庭做好服务工作!

本期主题:面对子女的“冒犯”,老年父母该怎么办?

近年来,家庭暴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,妇女和儿童往往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。随着维权意识的普及,越来越多的受害者在面对家暴时不再忍气吞声,而是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,2022年3月1日,《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》也正式施行,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。

案例分析
    王某(女)与孙某系母子关系,孙某迁入王某住所后,二人发生纠纷,孙某多次打砸门窗、煤气灶、餐桌等,剪短热水器电源线及进水管、洗衣机电源线、电磁炉电源线等,故意破坏王某的居住环境,给王某造成精神压迫,使王某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。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法院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,裁定:1、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;2、禁止被申请人孙某接触申请人王某;3、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王某的住所打砸、破坏;4、责令被申请人孙某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迁出申请人王某的住所。


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
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
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或者因受到强制、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其近亲属、公安机关、妇女联合会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。
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。
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明确的被申请人;
(二)有具体的请求;
(三)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。
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,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;情况紧急的,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。
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:
(一)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;
(二)禁止被申请人骚扰、跟踪、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;
(三)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;
(四)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。
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,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、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律师说法

   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加害人和受害人为亲子关系时,受害人鲜少寻求司法救济。老年父母总是会觉得孩子对自己的冒犯是可以容忍的,被家暴的话,也往往不愿意报警。本案孙某在母亲王某的住所内多次打砸破坏,致使年近80岁的母亲天天生活在恐惧之中,精神备受折磨,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。孙某的上述行为有悖公序良俗,是家庭暴力危险具象化的典型表现。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,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,有力维护了公序良俗,弘扬了社会正义。

    家暴只有0次和N次。对于施暴者来说,几次暴力之后,施暴者往往会有“殴打亲属并不违法,不会受处罚”的错觉。在遭遇暴力时,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、居(村)民委员会、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。